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是由山西省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山西大中型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织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经济转型为主线,深入探讨研究山西省境内的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如何提高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创造力,塑造品牌影响力,提升企业家领军力,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和谐力等问题,运用现代理论与研究方法,以精益求精的精神为政府和有关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优质服务。

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贯彻国家经济转型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 法规。

    () 组织开展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活动,在内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组织开展与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各类调研、咨询、考察活动。

          (四) 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建立会务网站,开展信息交流。

    (五) 组织开展经济转型企业发展相关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企业管理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服务。

    (六)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

    (七) 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山西省经济转型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的会员为团体和个人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自愿;

(三)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一定的影响力;

      (四)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研究会的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研究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取本会提供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会员大会和会内活动;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类研究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会员一年内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虽请假但连续两年未参加活动以及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含在省外工作的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本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展开工作;

(九) 制定研究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拟继续留任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上述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研究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一定的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辞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淸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交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或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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